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

在美国旧金山签订的条约
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英文: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简称“旧金山和约”,是由第二次世界大战的48个战胜国与战败国日本于1951年9月8日在美国旧金山所签订的条约,并于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1][3][4]
该合约主要是为了解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败国日本的领土及国际地位问题。和约声明:日本承认朝鲜半岛之独立、放弃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等岛屿的主权。[4]
1952年4月28日,《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的正式生效,结束了长达七年的同盟国军事占领日本的状态。[5]该合约是身为战败国的日本确立战后再次崛起和确立国家走向的决定性合约。[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合约签订至今均未承认过《旧金山和约》。[7]

条约背景

二战后期及战后初期,美国的对日政策是要限制日本的发展,使其不再成为美国的竞争对手,维护美国在亚太地区的霸权地位。1944年5月,美国制定了《合众国的对日目标》,明确了美国对日政策的基本目标是:①使日本不再成为对美国及太平洋地区的威胁;②为了美国的利益,将在日本建立尊重别国权利和日本国际义务的政府。正是在这一政策的指导下,美国对日本进行了民主化、非军事化的改革。[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