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判

清朝知州的佐官
州判为中国古代文官官职名,在清朝之位阶约为从七品[1]州判职能通常为地方衙门辅佐主官的基层官员编制,不过也为外派直隶州知州的左右手,如台湾府台东直隶州的州判。1912年清朝灭亡后,该官职废除。

州判职责

清朝知州的佐官。属于直隶州的,相当于同知;属于散州的,则与州判分掌粮务、水利、海防、巡捕诸事,均从七品官。

州判选拔

直隶州的州判例应由恩贡、拔贡、副贡生除授,任满后若考核优异者可以升任国子监典簿、典籍、翰林院待诏、京府教授、外县知县、外府教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