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崇雅

明末清初时期的官员
党崇雅(1584年—1666年),字于姜,明末清初陕西省宝鸡市蟠龙镇人。
明天启5年(1625)进士。累观官户部侍郎,督饷天津。清顺治元年(1644)在通州降大顺,仍于户部任职,同年6月降清,以原职赴京补用,9月改任刑部侍郎。以明律为基础,草拟成《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元年(1644)秋,上奏将施死刑分为立决和监候,建议恢复朝审和秋审。顺治六年(1649),为刑部尚书太子太保,顺治八年(1651)改户部,顺治九年(1652)请老归。顺治十一年(1654)特旨起用授翰林国史院大学士加太保兼太子太傅,时人呼为党阁老。顺治十三年(1656)再乞休,获准。
被列入中国历代名相录,明清时期宝鸡政治地位最高、历史影响最大的文化名人。[1][2]

人物生平

早年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