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确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类之一。1989年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列举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62种,包括中华鲟等。[1]

正文

中国法律规定,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参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