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生态示范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授予的称号
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是2000年03月0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0〕49号)《关于命名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及表彰先进的决定》对在生态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与表彰的称号。

设立目的

建设生态示范区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解决当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实现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1995年以来,全国先后建立了154个省、地、县级规模的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的指导和帮助下,各试点地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按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精心编制和实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通过生态示范区建设,一些试点地区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寓环境保护于经济社会发展之中,发展适应市场经济的生态产业,探索建立了多样化的现代生态经济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推动了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初步实现了经济、社会、生态的良性循环和协调发展。
1999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初审的基础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对申报验收的33个试点地区进行了现场考核。结果表明,参加验收的试点地区工作成绩显著,示范效果明显,达到了预期的建设目标。经研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对通过验收的试点地区进行命名,对在生态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