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人数

政治术语之一
法定人数,是指举行会议、通过议案、进行选举或组织某种专门机构时,法律所规定的必要人数。未达法定人数者无效。如我国宪法的修改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提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资本主义国家通常规定:议院召开会议必须有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出席;议案的通过必须有出席议员过半数的人投赞成票等。修改宪法案的讨论和通过,往往要有三分之二的出席人投赞成票。罗伯特议事规则指出,法定人数的要求是为了防止由过小数目的议员进行完全不具代表性的行动。

计算基准

计算的基准也有不同,主要有3种: (1)以出席且参加投票的人数为计算基准,出席而不参加投票的不计算在内;(2)以全体出席人数为计算比例的基准,而不问其参加投票与否; (3)以全体议员人数为计算比例的基准,而不问其是否出席或是否参加投票。
在不同的地区和机构中,法定人数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例如,在香港,各区议会、立法会及事务委员会以过半数的出席人数作为法定人数,这包括议会主席及事务委员会主席。一旦人数足够,议员不可要求点算法定人数,这是为了确保会议能够顺利进行,避免因为频繁点算而导致的不必要的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