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定古迹

国定古迹
国定古迹是指由台湾地区政府依据《文化资产保存法》审查指定并办理公告的人类为生活需要所营建之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之建造物及附属设施群,属“古迹、历史建筑、聚落”类文化资产古迹型。文化资产(古迹、历史建筑、聚落类)中央主管机关为文化部(2005年10月31日以前为内政部)。

详细介绍

国定古迹﹐是指经台湾地区行政机构文化建设委员会(2005年10月31日以前为台湾地区行政机构内政部)指定公告的古迹类文化资产。
按《文化资产保存法施行细则》规定﹐在1997年6月30日以前公告之第一级古迹视为国定古迹;省辖第二级古迹视为省定古迹。由于精省作业之需要﹐视为省定古迹之省辖第二级古迹及自1997年7月1日起公告之省定古迹,自1999年7月1日起视为国定古迹。
此外,2005年2月5日修正之《文化资产保存法》也规定,该法修正前公告之古迹,其属传统聚落、古市街、遗址及其他历史文化遗迹者,由主管机关自该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依该法规定,完成重新指定、登录及公告程序。2006年5月1日﹐经台湾地区行政机构文化建设委员会公告﹐凤鼻头 (中坑门) 遗址等六处国定古迹重新指定为国定遗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