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理性批判

德国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的哲学著作
实践理性批判》(德语Kritik der praktischen Vernunft)是德国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于1788年出版的哲学著作,该书是康德三大批判著作中的第二部。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主要讨论了人类理性的实践应用、道德来源、人类自由等道德哲学问题。[3]
《实践理性批判》的任务是研究理性的实践使用的先天原理的可能性、范围和界限。康德立足于无人可以怀疑的“纯粹实践理性”去批判理性的“全部实践能力”,从人的纯粹理性现实具有的实践能力出发并以之为标准,批评和评价一般的理性在实践活动中的种种表现,从中确认纯粹理性的先天普遍规律,即道德律,道德律使人认识到人在实践中事实上是自由的。《实践理性批判》设定了一个由理性为自身立法,虽然只是理想但却具有本体意义的“理智世界”。这个“理智世界”由于其本体的意义,不仅是康德的道德哲学,也是他的全部哲学的最高概念。康德在本书中提出的自由概念成为“纯粹理性批判”和“实践理性批判”结合的基石。特别是在本书中提出了他的脍炙人口的两大崇高原则:“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1][4][5]
《实践理性批判》对其后伦理学以及道德哲学领域的发展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的“显像-物自体”二元划分之后,又在本书中进一步体现了“现象-本体”的划分,并首先开创了有关后世伦理学、法律和道德哲学中“动机论”的探讨,以伦理实践作为形而上学本体论范畴,在自然的因果必然性中为人开显出了自由的论阈。按照历史的角度,康德对于“自由”的论述是对启蒙主义的佐证与总结。《实践理性批判》中所揭示的道德原则被后世的伦理学看作“义务论”的先声,“主体动机-义务”的伦理图式也成为后世哲学家、伦理学家、政治哲学讨论的核心。在现代哲学中,康德的伦理观影响了罗尔斯的“正义”、以赛亚·伯林的“两种自由”以及威廉斯的“太初有为”等学说。按照伦理学研究,它是二十世纪所有包含义务论(义务伦理学)色彩伦理学的出发点。[5]

书名含义

1788年,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出版。《实践理性批判》作为康德三大批判体系中的第二部著作,其作用是为纯粹理性指明更高的原则性能力,这一“原则性”能力并非某种理论的呈现,而是在人的实践行为中得以展现。康德的“实践理性”,是指实践领域中的理性,相对于认识领域中的思辨理性或理论理性而言。他原本没有区分不同的理性,这是第一部批判叫作《纯粹理性批判》的原因,但在意识到需要一部专门的《纯粹实践理性批判》之后,他便把第一部批判只看作对纯粹理论理性的批判。“实践”,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改造世界的活动,而是一种伦理实践,相对于主体的认识活动来说, 它是指主体在“道德”约束下的行动。理性在这一领域的功能就是规定什么是道德、什么是善,然后告诉意志如何去做,这一切都包含在理性提供的“实践”法则中。法则(有时也说实践的规则)内在地包含要达到的目的以及达到该目的的手段,“实践的规则在任何时候都是理性的一个产物,因为它以结果为目的,把行动规定为达到结果的手段”[2]。如果说一般的实践理性(也可以称之为经验理性)在提供目的和手段时都以经验为依据,以一种经验的“善”为目的,然后提供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 康德举例,如年轻时应当节俭,以免老来受穷,那么纯粹的实践理性则是指一种能够超出经验提供目的和手段(即独自规定意志)的能力,它是人经验中经常意识到的“义务”的理性根源,正如纯粹的理论理性是一种超出经验提供“无条件者”的能力一样。按照康德的设想,无论在认识活动中还是在实践活动中,都有理性的先天原则在“立法”。所以,批判的任务就是确认理性在这些领域的原则、功能及其有效范围。康德已经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对纯粹的理论理性进行了批判,现在康德要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对纯粹的实践理性进行批判。[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