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权限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权限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权限的暂行规定》在2001.05.17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1]

内容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庭长、副庭长、
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权限的暂行规定
(法[2001]68号 200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