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传文

原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传文,男,51岁(2010年),被逮捕前他担任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根据公诉机关指控,他接受周某贿赂100万,并将他手里的一项市政工程项目包给了周某,被判刑11年。[1]

人物事件

在预审阶段,刘传文曾经承认了受贿的指控,并交代说周某给他提供了买车的款项,但是在法庭上,刘传文推翻了自己曾经的口供,他辩解说:“那些都是我编的,因为之前有人指点我说,口供做得详细些说明认罪态度良好,可以尽早‘出去’,所以我才编造了那些内容,实际上,我只受贿了30万。”根据刘传文描述,那100万中,10万元是一辆奥迪车的购车款,30万元是孩子的出国资金,60万元是购房款,“我仔细想了,只有那30万元算是受贿,当时周某把钱交给我时,说是给孩子出国时用的资金,而买车买房的钱,是我向周某借的,不能算是受贿。”
原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针对刘传文的辩解,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2004年,周某如愿得到了承揽刘传文公司总包的某市政工程项目的机会。而刘传文名下,也多了一辆价值49万余元的奥迪车,同时,还为刘传文缴付了芍药居一处房产的首付60万元。此后,由于一些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周某找到了刘传文算账,刘传文不得不交出房产证,表示卖了房产向周某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