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警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当中的第11级
三级警司是中国人民警察警衔之一。[1]
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由一道银色横杠和一枚银色四角星花组成。三级警司一般为办事员(警员)职、科员(警长)职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1]

设立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并颁布实施,确定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13级,警司为第四等,分为三级,三级警司为警司中最低级别。[3]

警衔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