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

驾驶员擅自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即交通肇事逃逸,[1]是指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3][4]肇事逃逸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法定的加重情节,是刑法否定性评价行为。[5][6]
为应对肇事逃逸行为的频繁发生及其带来的严重危害,中国立法部门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时,将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且将“因逃逸致人死亡”规定为特别加重情节。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导了司法实务工作,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肇事逃逸行为的发生。[7]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交通肇事后逃逸和逃离事故现场两种逃跑情形,前者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后者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8]从交通肇事发生地点来说,肇事逃逸分为陆上交通肇事逃逸和水上交通肇事逃逸。[9]
对于肇事逃逸行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以集中抓捕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网上在逃人员和侦破造成人员死亡的肇事逃逸案件为重点,部署开展肇事逃逸案件“清网行动”以及夏季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打击易肇事肇祸交通违法行为。[10][11]同时,交管部门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追逃工作的长效机制,部署实施了17项措施,对警情处置、受案审查,中间的办案程序、查缉侦办、逃逸认定,以及最终的违法处罚,都予以明确规定。[12][13]从2021年初开始,北京市交管局开展打击肇事逃逸的专项行动,确保亡人、重伤、重大敏感逃逸案的侦破率100%,其他轻微肇事逃逸案件破案率也在继续提升。[14]

立法沿革

肇事逃逸在中国并没有以法定罪名的形式存在,而是作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在立法层面予以体现。究肇事逃逸的立法沿革,应从交通肇事罪溯根求源。[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