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办

为外国组织从事贸易代理人的个人或团体
买办,亦称“康白度”(葡萄牙语:Comprador)。是指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中,替外国资本家在本国市场上服务的中间人和经理人。[1]
买办可以大致分为商馆买办和商船买办。1686年广东巡抚李士桢发布“分别住行货税”文告,将经营进出口货物的商人与一般商人分离出来。这些商人被称为洋行或洋商,习惯上也称之为十三行。为方便管理,清政府在广州商馆和澳门税馆中设置了买办,他们是商馆内生活事务的总管,同时受命监督、管理外商。[3][4]随着鸦片战争甲午战争等一系列失败,中国半殖民化程度不断加深。买办的数量和经济实力不断增长,尤其在上海、广州天津等地出现了一批大富豪,在清末民初商会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5]但在1920年后,外商与买办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买办阶层本身也日益分化。[5]在买办制度分化变革,大体可归纳为四种形式,即高级职员制、经销制、代购制、合伙制。[6]买办是一个复杂的现象,具有多重工作性质,买办制度包括买办合同、保证制度、买办帐房、政治活动等内容。[7][4]
买办在中国攫取了大量资本,中国百姓财富被不断剥夺。[8]但在中国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中国社会关系改变的方面,买办也发挥了一定的促进作用。[8]

发展历程

起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