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国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简称《传染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的法律[4][1]。该法共有9章80条,规定了传染病种类,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内容。[1][5]
《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规范了传染病的诊断、报告、调查、处置,标志着中国传染病防治工作进入了法治化轨道。[6][7]该法于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订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3];针对“非典”疫情防控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修订。[6][7]该法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修正,并于2013年6月29日起施行[8],进行了局部修改,完善了国务院对传染病病种调整的相关规定。[8][5]
《传染病防治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中国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9][7]中国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有效防控了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9]

立法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订了一系列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为疫病防控工作开展指引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对规范和发展疫病预防与控制事业、保护人民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1978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以立法形式确认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控制和消灭急性传染病提供了法律依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