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著作
《法哲学原理》全称为《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是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黑格尔关于国家与法的哲学著作。该书是黑格尔柏林大学哲学教授后创作的,发表于1821年。[2]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关于客观精神的详细阐述。该书由导论和抽象法、道德、伦理三大部分构成。黑格尔从哲学的角度解析法,用辩证的思维探悉法、道德与伦理之间的奥秘,从而迈向自由的意志。[3]黑格尔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法的出发点是意志,而意志是自由的,因而,法的领域是精神的领域,是自由的领域,自由意志是法的核心和本质。作为自由意志的法,它的发展过程先后经历三个阶段,即抽象法、道德与伦理。[4]抽象法是一种客观法,它一共包括三个环节,对物的占有或所有权、转移所有权的自由或权力以及不法和犯罪。道德是由扬弃抽象形式的法发展而来的成果,道德是法的真理,是自由意志在人主观内心的体现。黑格尔认为抽象的、形式的法是客观的,道德是主观的,只有伦理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是客观精神的真实体现。他将伦理的发展过程由低到高分为三个阶段,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5]。在该书中,每篇包括3章的体例,典型地体现着黑格尔所严守的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思维方式。[6]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由自由思想家转变为保守思想家之后创作和出版的著作,也是他在柏林十三年中公开出版的唯一著作,这部书奠定了他的官方哲学家的地位。[4]该书充分表现了黑格尔资产阶级与贵族阶级联合专政”的根本政治立场,表现了他在德国“半封建半官僚的专制政治”条件下,学习英国君主立宪制,帮助德国新兴的、比较软弱的资产阶级的倾向。[5]《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晚年保守的社会政治伦理观点的集中反映,同时该书系统地反映了黑格尔的法律观、道德观、伦理观和国家观,[3]是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集中体现。[7]

作者简介

黑格尔,G.W.F.(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年8月27日至1831年11月14日),19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客观唯心主义者、辩证法大师,西方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