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县

宋朝时期设立的官名
知县宋朝时期设立的官名,又称县令、县长、县太爷,为一县的行政长官。[1][2]
“知县”中的“知”是主持的意思,即主持县政,包括行政、民政、司法、财政、军事,在整个国家政体中起到基础的作用。早在周朝时朝廷就有设置县正管理县务;到了唐代由佐官代理县政称为知县事;而由宋代开始中央派遣官员任知县主持县事,自此设立为官名;明代则正式将知县用为县长官的名称;清代相沿;到辛亥革命后改称县长。自宋代对于知县的选任,都有一套严格的考课制度。知县的品秩因所任县的等级不同也不同。宋初按条格[quán]选知县,间有保举、荐举选任,到了明代主要以科举选制,并确立知县品级为正七品[3][2][4][5][6]
近代学者邢琳和李艳玲都认为,知县的职能对发展生产、增加国家收入、巩固皇权、稳定地方统治秩序,缓和社会矛盾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7]近代学者李风清也认为作为亲民之官,是国家行政措施得以执行的保证 ,是高层统治者与广大民众之间的纽带。因此知县施政的成败关系到百姓的祸福,更关系到国家的兴衰。[8]

名称由来

“知县”中的“知”,源出《左传》,意为主持。《左传》载,襄公二十六年(公元前547年)“子产其将知政矣”。[9]据《云麓漫钞》记载,唐代制度,县令如有空缺,就由佐官主持县政,并称之为知县事。[3]到了宋代朝廷下诏由吏部派朝官出任地方称知县,自此签署官名沿用至清。[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