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论

用契约关系解释社会的哲学理论
最早提出社会契约思想的是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他认为,人们为了避免彼此伤害和受害,自然而然地、合乎情理地会找到互相约定这个方式。后来,洛克霍布斯卢梭等人将社会契约发展成关于社会、国家、政体的完整的一套理论,即社会契约论。[1]
契约论(contractualism)的基本论点是把国家的产生说成是人们相互之间或人民同统治者之间相互订立契约的结果,即国家是共同协议的产物。这种学说既用来说明国家起源的必要性,也说明国家内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合理性。这是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最有影响的关于国家起源的学说。[2]
契约论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必然成为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为资产阶级国家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永恒性作辩护的反动学说了。[2]

简介

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用契约关系解释社会和国家起源的政治哲学理论。又称社会契约论。它通过把社会和国家看作人们之间订立契约的结果,来说明政治权威、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的来源、范围和条件等问题。一般认为,契约分两种:社会据以成立的契约称为社会契约,政治机构或政治权威据以确立的契约称为政府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