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洛克艺术

17-18世纪欧洲艺术风格
“巴洛克”是1600年至1750年间在欧洲盛行的一种艺术风格。它产生在反宗教改革时期的意大利,发展于欧洲信奉天主教的大部分地区,以后随着天主教的传播,其影响远及拉美亚洲国家。巴洛克作为一种在时间、空间上影响都颇为深远的艺术风格,其兴起与当时的宗教有着紧密的联系。
巴洛克艺术不仅在绘画方面代表整个艺术领域,其它包括音乐、建筑、装饰艺术等,内涵也极为复杂。但最基本的特点是打破文艺复兴时期的严肃、含蓄和均衡,崇尚豪华和气派,注重强烈情感的表现,气氛热烈紧张,具有刺人耳目、动人心魄的艺术效果。[1]

简要概括

古典主义者认为巴洛克是一种堕落瓦解的艺术,只是到了后来,才对巴洛克艺术有了一个较为公正的评价。巴洛克艺术产生于16世纪下半期,它的盛期是17世纪,进入18世纪,除北欧和中欧地区外,它逐渐衰落。巴洛克艺术最早产生于意大利,它无疑与反宗教改革有关,罗马是当时教会势力的中心,所以它在罗马兴起就不足为奇了,可以说,巴洛克艺术虽不是宗教发明的,但它是为教会服务,被宗教利用的,教会是它最强有力的支柱。
巴洛克艺术于16世纪后半期在意大利兴起,17世纪步入全盛期,18世纪逐渐衰落。巴洛克艺术对于18世纪的洛可可艺术与19世纪的浪漫主义都有积极影响。巴洛克的艺术风格得到教会强有力的支持,主要流行于意大利、佛兰德斯、西班牙天主教盛行的国家。意大利艺术大师贝尼尼和佛兰德斯画家鲁本斯的作品反映了17世纪巴洛克艺术最辉煌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