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的审判机关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地方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历史沿革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7月,前身为孝感行政专员公署司法科,1950年9月正式成立,名为湖北省政府人民法院孝感分院,1954年10月更名为湖北省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59年11月,随着行政区域的合并,并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迁往汉口北京路办公;1961年5月,行政区域重新划分,孝感地区恢复建制,办公地点迁回孝感;1967年2月开始的“文革”期间,公检法机关被砸烂,全面实行军管,1973年初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建制得以恢复,1993年10月,随着孝感地改市,更名为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1]

主要职责

负责审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审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二审案件;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律规定提审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受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审理有期徒刑的减刑案件和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假释案件;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而又需要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统一协调、管理、监督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处理赔偿案件;监督、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办理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的证据鉴定,指导全市法院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指导全市法院系统干部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按照权限做好全市法院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各类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管理全市法院的有关经费和装备配发,指导各法院的办公现代化建设;在业务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承办其他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