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支付
政府或企业无偿支付给个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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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支付
是指
资金分配使用权
的转移。
[3]
转移支付的概念最早由
英国
经济学家
庇古
于1928年提出。
[2]
日本
的转移支付制度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至1954年,日本《地方交付税法》的通过,标志着
地方交付税制
成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支柱。
[4]
1995年以来的
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变迁大致分为3个阶段:转移支付制度过渡阶段(1995—2002年)、
转移支付制度
完善阶段(2003—2012年)和
转移支付制度
成熟阶段(2013—2023年)。
[1]
目前
中央政府
对地方转移支付分为
一般性转移支付
和
专项转移支付
。
[5]
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具有不同的特点:
一般性转移支付
能够发挥地方政府了解
居民公共服务
实际需求的优势,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统筹安排
财政支出
和落实管理责任;
专项转移支付
则能够更好地体现
中央政府
的意图,促进相关政策的落实,且便于监督检查。
[5]
中国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 转移支付相结合,实现
事权
和
支出责任
相匹配。
[5]
美国
的转移支付以专项转移支付为主,重点是对
卫生保健
、
收入保障
和
教育
的支持。
[6]
转移支付的作用体现在通过转移支付使地方政府提供的基本
公共设施
产品得到了保障;同时,转移支付能够调节
地方辖区
与辖区之间的
财政净收益值
。
[7]
历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