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支付

政府或企业无偿支付给个人的费用
转移支付是指资金分配使用权的转移。[3]转移支付的概念最早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于1928年提出。[2]
日本的转移支付制度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至1954年,日本《地方交付税法》的通过,标志着地方交付税制成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支柱。[4]1995年以来的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变迁大致分为3个阶段:转移支付制度过渡阶段(1995—2002年)、转移支付制度完善阶段(2003—2012年)和转移支付制度成熟阶段(2013—2023年)。[1]
目前中央政府对地方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5]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具有不同的特点:一般性转移支付能够发挥地方政府了解居民公共服务实际需求的优势,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统筹安排财政支出和落实管理责任;专项转移支付则能够更好地体现中央政府的意图,促进相关政策的落实,且便于监督检查。[5]中国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实现事权支出责任相匹配。[5]美国的转移支付以专项转移支付为主,重点是对卫生保健收入保障教育的支持。[6]
转移支付的作用体现在通过转移支付使地方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设施产品得到了保障;同时,转移支付能够调节地方辖区与辖区之间的财政净收益值[7]

历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