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海令

清顺治的诏令
迁海令,是清顺治(1644—1683)年间清初,为应对台湾郑成功抗清力量,清廷实行迁海政策,顺治18年(1661年)颁布迁海令,规定沿海居民内迁五十里。[1]
康熙元年(1662年),鳌拜颁布迁海政策,命沿海居民内迁50里,焚毁房屋,并禁止出海。此举导致沿海地区渔业盐业停滞,田园荒芜,居民流离失所,生活艰难。广东巡抚王来任总督周有德等请求废除政策未果。清廷于顺治十八年(1661年)颁布迁海令,直至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废止。此前,清廷于顺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发布《禁海令》,[2]限制商民私船入海,违者严惩。为消灭抗清力量,清廷实行迁海政策,强制迁移沿海居民,导致数十万人死亡,沿海经济遭受重创。直至康熙二十二年,清军攻占台湾,迁海令废止,结束23年苛政。[4]
自宋明以来,中国沿海航海贸易蓬勃发展,为经济繁荣和文化进步注入活力。然而,清朝迁海令却使得沿海航海活动受阻,经济受挫,科技进步受阻。这导致了清朝的闭关锁国政策,使得中国航海技术滞后于西方,最终西方军舰在中国海域无法逾越。[3]

背景

清朝初年,满清统治阶级为了对付台湾郑成功父子领导的东南抗清力量,以及防止沿海人民造反起义,实行了大规模强制迁徙濒海居民的法令,史称迁海。清廷正式发布迁海令是在顺治十八年(1661年)。颁布了将沿海居民内迁五十里的迁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