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

刑法罪名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以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3][4]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5]既侵害了道路交通秩序,也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6]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四个违法行为:第一种行为是追逐竞驶,第二种行为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第三种行为是超员、超速行驶,第四种行为是违规运输化学品。[4]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即可。[5][7]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5][6]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3]
随着中国汽车的人均占有量越来越高,交通事故频发,孙伟铭案、黎景全案让法律工作者开始关注危险驾驶行为,[5]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涉及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定,[5][6]将追逐竞驶、醉酒驾车这两类行为写入刑法。[6]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人员严重超载、超速行为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6]还增加了对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处罚规定。[5][2]
2023年,济南市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深入开展“夏季行动”,截至2023年9月1日,累计办理危险驾驶案800余起。交通事故四项指数同比全面下降,其中事故起数下降21.47%,死亡人数下降6.65%,受伤人数下降29.03%,财产损失下降37.38%。[8]人民法院报评:危险驾驶罪设立有效弥补了我国刑事立法之前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之间缺乏衔接和缓冲的弊端,保证了刑法对交通事故处罚的严密性和衔接性。[9]

历史沿革

立法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