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基本农田

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是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实施永久特殊保护的耕地,是按照国家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不得占用的耕地。[1]
2020年1月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4]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推动落地到户,有利于筑牢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底线,巩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增加农民收入,切实维护广大农民权益;有利于支撑现代农业发展,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耕地休养生息和合理利用,为农业转方式调结构提供更大空间。永久基本农田更是提升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要物质基础,生产更多优质农产品,让广大人民群众吃得安心、吃得放心,离不开足够数量的绿色、稳定、可持续利用的耕地资源作为基本保障。发挥永久基本农田的生态服务功能、绿色空间功能、文化景观功能,还可以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多的休闲、游憩、乃至新鲜空气等生态产品,感受厚重的农耕文化,满足人民群众对实现绿色生活的渴望。[5]

定义

“永久基本农田”是在原《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概念基础上提出来的,永久基本农田之所以加上“永久”二字,主要是要体现基本农田保护和利用的重要性,它既不是在原有基本农田中挑选的一定比例的优质基本农田,也不是永远不能占用的基本农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永久基本农田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不得占用的耕地,就是对法律规定的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特殊保护。一经划定,在规划期内必须得到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