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

伦理学理论
功利主义是伦理学的一种基本理念,其实质在于将行为的后果或遵循行为规则的后果能否有助于所有当事人功利(快乐、安康、利益、益处、效用、偏好与幸福)总量的最大化视为其是否合乎道德的标准。[1]
功利主义具有如下基本特征:首先,由于它将快乐、安康、福利看成是唯一的善,因此功利主义被视为享乐主义在当代的发展形态。其次,由于它在研判某一行为或规则的道德性时,不是依据其自身的性质,而是基于其所导致的预期或事实上出现的后果(即对普遍福利的贡献度),故功利主义亦被称为后果论。[1]
功利主义所提供的以整体和未来为导向的思维方式、 “快乐” 原则和 “感受性” 标准为内容的道德智慧,在当代应用伦理学的理论与实践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1]

主要概念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边沁密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密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