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国务院在1961年公布的全国重点文保单位
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在1961年3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分为“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石窟寺”“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石刻及其他”“古遗址”“古墓葬”六大类,共180处。在同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还公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政府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挑选缺乏经验。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选定恰逢新中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选定工作在全国一盘棋的方针下开展,开始于1956年4月2日,结束于1961年3月4日,从最初未明确对文物保护单位挑选的标准,到最终确立了以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且现实中必须存在的历史遗迹的挑选标准,并确立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新中国社会主义新文化建构的重要根据,是研究中国革命史、中国社会发展史、中国城市发展史、中国建筑发展史、中国艺术史的重要实物例证。《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作为新中国第一部综合性的文物保护法规,是新中国文物法制的重要基石,其基本原则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继承并沿用至今。[2][3][4]

选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政府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挑选缺乏经验。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选定恰逢新中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内设的文化事业管理局负责指导管理全国文物等事业。随后,地方政府陆续设立专门的文物管理机构。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等法令,以保护“文物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及“历史及革命文物”。1955年开始,随着全国范围内展开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在地上地下发现了大量的文物古迹,时有发生乱挖古墓、取古遗址砖石筑井或取灰土积肥等破坏文物的行为。1956年2月3日,文化部颁发《关于各地注意保护古文物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宣传工作,并呼吁群众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此时的文物古迹发现呈现出范围广、规模大的特点。国务院开始着手准备对全国文物进行初步调查。[2][4][3]

选定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