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

显示有支付金钱义务的凭证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1]
票据具有四种功能:1.支付功能: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2.汇兑功能: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3.信用功能: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主要指商业汇票,由于是远期票据,可以“空手套白狼”)。4.结算功能:例如互相持有对方签发的票据,可以依法抵销融资功能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2]
我国第一部《票据法》是1995年5月10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部专门调整票据行为的法律。这部票据法的制定,总结了我国应用票据的实践经验,还借鉴了国外票据法律的成功经验。[3]

定义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及本票银行本票)的统称。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