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马分肥

对资本主义企业的赎买方式
是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政策中,限制资本主义剥削的一个具体措施,也是对资产阶级生产资料进行赎买的一种方式。[2]1956年资本主义企业全行业实现公私合营以前,资本主义企业每年的利润,按国家所得税金、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资方股息红利四个方面分配。在公私合营企业中,股息红利再按公股份比例分配。[3]通过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有利于增加工人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减少社会主义改造带来的社会冲击。[4]但资本家的利润仍随着生产的发展而增加,“四马分肥”无法解决公私、劳资等方面的矛盾。[5]1956年全行业实行公私合营后,“四马分肥”逐渐被“定息”制度所替代。[6]

实施背景

1952年开始,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恢复,中共中央开始讨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4]1953年6月,中共中央正式讨论和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指出“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7]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中共中央决定以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进行改造,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政策也被概括为“利用、限制、改造”。[7]这一政策实质上就是对愿意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资本家的一种“赎买”政策,而国家对资产阶级生产资料的“赎买”分为“四马分肥”和“定息”两个阶段,1956年全行业公司合营之前采取的主要就是“四马分肥”的赎买政策。[5]

具体内容

“四马分肥”中的“肥”指的是企业年终的盈余利润[8],1950年12月30日政务院公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指出:公司在年度决算后,如有盈余,企业利润要在国家、企业、职工和股东四方之间进行分配。[9]而所谓“四马”指的则是所得税、企业公积金、福利费(企业奖励金)和资方股息红利,企业利润即按照这“四马”来分。[10]其中所得税是工商业者按照国家法定税率缴纳给国家的税款,归国家所有;企业公积金则主要用于企业未来的发展和生产,归企业所有;福利费是指将一部分利润用于举办工人集体福利和奖励先进职工,其所有权归企业中的职工组织;资方股息红利,加上董事、经理和厂长等高级管理层的酬金则属私股股东所有。[a][8]至于分配比例,1953年毛泽东经过调研后指出国家资本主义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为:所得税占34.5%,福利费占15%,公积金占30%,资方股息和红利占20.5%。[10]但由于各地区、各企业情况不同,各部分所占的比例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形势的发展而有所不同,总体上资本家所得利润不超过企业利润的四分之一。[8][10]在分配顺序上,企业先依法缴纳所得税,剩余利润再由其他三方(即企业公积金、福利费和资方股息红利)合理分配。[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