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双轨制

计划外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制度
价格双轨制是指同种商品国家统一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并存的价格管理制度。因同时实行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两种运行机制而形成。主要涉及粮食价格及生产资料价格。粮食收购制度改为合同定购后,国家规定“倒三七”比例价格收购,属于国家定价,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由农民和粮食部门协商制定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生产资料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后,属于计划调拨或计划统一分配的,由国家统一定价,继续实行指令性计划价格,而把计划内生产的允许自销的一定比例及超产部分的生产资料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格。[1]

概述

这是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的特殊产物。中国已经经历了三次价格双轨制向的单轨制的转变,第一次是生产资料,第二次是人民币对外币汇率(牌价),第三次就是现在面临的资本市场的价格双轨制--非流通股的场外转让价格与流通股的市场价格的并轨,也即非流通股在统一的市场上实现全流通。
双轨制是中国经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特殊制度安排,是1979年至1993年间中国所实施的渐进式增量改革(体制外优先改革)战略的一个重要特征。双轨制的特点是同时存在体制内和体制外两种价格体制。随着体外价格机制的逐渐发育、壮大,最终让体制内价格丧失其显赫地位,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双轨制存在很多弊端,一方面,双轨制类似于同一条道路上同时实施可以靠左行驶和靠右行驶的双重规则,这必然会导致撞车和混乱。另一方面,双轨价格的并存必然会助长计划内外的倒买倒卖和权力寻租现象,造成腐败蔓延。但是双轨制的实施是当时中国经济形势下所产生的一个必然结果,它的存在有一定合理性。虽然在其实施过程中付出了不小的代价,但这种代价是转型过程所必需的,制度的变革往往是一个痛苦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