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民间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的一个民间性组织。[2] [3]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5至11人单数组成,每届的任期最长不超过5年。它的重要决策主要是通过业主委员会会议来商议执行,该会议需要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并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才能做出有效决定。业主委员会的经费主要是通过业主分摊和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等方式获得。日常工作则是需要接受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的监督指导。[2][4][5]
业主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包括: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及使用情况等。同时,对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物业服务合同、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等资料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另外,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积极配合居民委员、公安局等部门单位依法履行自治管理工作。[2][4]

产生机制

业主委员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依法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3]一般由5至11人单数组成。[4]如果因为客观原因,业主大会没有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可以由居民委员会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