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条约

清政府同日本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马关条约》日语:馬[guān]条約),又称《马关新约》(日语:馬関新約),《下关条约》(日语:下関条約、英语Treaty of Shimonoseki),《日清讲和条约》(日语:日清講和条約),是中国清政府与日本于1895年4月17日(清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本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在日本马关(今日本山口县下关市)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方全权代表为李鸿章、李经方,日方全权代表为伊藤博文、陆奥宗光。[1]
1894年,朝鲜爆发东学党起义,旋即爆发甲午中日战争,清政府在败给日本后于次年同日本签订《马关条约》。[2]《马关条约》包括《讲和条约》11款,《另约》3款,《议订专条》3款,以及《停战展期专条》2款。[3]主要内容为:承认朝鲜脱离与中国的宗藩关系,承认朝鲜成为日本的附庸;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全岛及其附属岛屿和澎湖列岛给日本;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白银;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允许日本在中国通商口岸开设工厂。[4]
《马关条约》于1895年5月8日正式生效,于1941年12月9日中华民国正式对日本宣战后废止。[5][6]《马关条约》的签订标志着甲午中日战争的结束,日本通过条约获得了巨额赔款等各种利益。[7][8]辽东半岛则由于俄国联合德法两国介入迫使日方归还,导致日俄双方于1904年爆发战争。[7][8][9]中国晚清洋务派代表人物张之洞认为马关条约的签订将导致中国陷入贫困、国防力量解体的情况,最终在层出不穷的外部威胁下出现内部变乱。[10]

签订背景

日本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