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等35个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共2985名。
2003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报告,通过表决确认2985名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全部有效。截至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61人。

大会代表

北京市

59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