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监狱

元明清时期的中央监狱
刑部监狱是指元明清时期的中央监狱。羁押全国地方上报的重大案犯之场所。元朝中央不设大理寺,刑部的设置或析置,或并合,也几经变化。元世祖元初,置有刑部;至元八年(公元1271年),并为兵刑部;十三年又复为刑部。长官为尚书,正三品,下有侍郎、郎中、员外郎等官。其职责是主掌司法审判:“凡大辟之按覆,系囚之详[yàn][]收产没之籍,捕获功赏之式,冤讼疑罪之辨,狱具之制度,律令之拟议,悉以任之。”(《元史·百官一》)变改唐宋以大理寺为主审机关的制度,把原掌封驳复核的刑部定为主管审判、刑狱的最高司法机关,统揽审断的狱政事宜,职权范围超过以往大理寺和御史台。

基本介绍

刑部之下设狱,称刑部狱,由司狱司管辖,“司狱司,司狱一员,正八品;狱丞一员,正九品,狱典一人。”(《元史·百官一》)以刑部掌狱,在刑部设狱的制度始创于元朝,这是中国古代监狱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改变了唐宋古制,并影响于明清监狱的建制。明朝中央监狱称刑部监,关押地方上报的死刑罪犯及京师笞刑以上案犯的场所。明初恢复唐宋旧制,在中央仍设大理寺司法机关,“犹置刑具、牢狱”(《明史·职官二》)。明太祖洪武十三年罢除丞相之后,六部地位提高,权归六部,并因袭元制,由刑部主掌审判、刑狱,下设直属监;而大理寺则掌复核驳正,不再设狱。《明史·刑法二》说,地方的“徒流迁徙充军杂犯死罪解(刑)部,实录行下,具死囚所坐罪名上部详议,如律者,大理寺拟覆平允,监收候决。”刑部监由刑部司狱司管辖,司狱六人,从九品,其职责是“率狱吏,典囚徒”(《明史·职官一》)。总管机构为刑部提牢厅。明朝两京(北京南京)的刑部监设置同制。清朝刑部设有南北两监,分别羁禁现审新收和秋后审理的案犯。管狱官职采取满汉复职制度,司狱满人四名、汉军汉人各一名。其他均因袭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