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

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法规的处罚
劳动教养是公安机关对有违法行为而又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劳动教养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行政性措施。[1]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劳动教养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期限一般为1至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劳教期间,原系国家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工资;原系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或无业者,按其劳动成果和表现,由教养机关发给工资。劳动教养采用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式,目的是通过强制其劳动生产,教育其遵纪守法,帮助他们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培养他们掌握劳动技能,使之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劳教人员在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上学等不应受到歧视。[2]
劳动教养的对象包括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等。[3]
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4]

劳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