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

法律法规
欺诈发行,是指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它突破诚信底线,无视法律权威,作为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证券欺诈行为之一,历来是各国监管机构监管执法的主要领域。[2]
2014年10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1]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将欺诈发行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3]2022 年 4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4]
欺诈发行的主要表现为发行人报送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发行人报送或披露的信息内容不准确、依据不充分或者选择性、夸大性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5]

历史沿革

2014年10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1]2019年12月2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的新修改的证券法中,针对欺诈发行“尚未发行证券的”对发行人的罚款标准由原来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提升到“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对于“已经发行证券的”,对发行人的罚款标准由“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提升为“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