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制

建国初期对部分人员生活必需品的分配制度
供给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对部分工作人员实行的免费供给生活必需品的一种分配制度。供给范围包括个人的衣、食(分大、中、小灶)、住、行、学习等必需用品和一些零用津贴,还包括在革命队伍中结婚所生育的子女的生活费、保育费等。
在军队中,通常会实行这种制度,军人日常过集体生活。除工资外,由军队后勤为军人提供饮食、制服、鞋帽、日常生活用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曾在政府工作人员中实行过供给制。此后,除军队外,运动员培训亦使用供给制。国府迁台后,为改善“台湾公教人员、生活条件不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1952年颁布《中央文职公教人员生活必需品配给办法》,配发公教人员日常用品,这一制度一直沿袭至今。
供给制是一种平均分配的形式,带有战时共产主义分配制度的性质,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1950~1954年,约有10%的职工(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1952年对实行供给制的人员统一增加津贴,津贴标准按工作职务确定,从而扩大了分配上的差距。1954年改行供给标准稍高的包干制,即由国家发给一定数量的实物和货币,由领取者自由支配使用。1955年,取消供给制和包干制,全部实行工资制度。在军队中,供给制通常会实行,军人日常过集体生活,除工资外,由军队后勤为军人提供饮食、制服、鞋帽、日常生活用品等。此外,运动员培训也采用了供给制。[1]

内容简介

1949年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中央根据当时的经济条件,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待遇政策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