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宝级文物

经过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文物
国宝级文物,是要经过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一级甲等文物。[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规定,中国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2]而一级文物又分为甲、乙两个等次,而只有一级甲等文物,才可以称为“国宝”。[1]

文物级别

馆藏文物通常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这三个等级,其中最高级别的一级文物又分为甲、乙两个等次,而只有一级甲等文物,才可以称为“国宝”。一件文物究竟是不是一级甲等,换言之是不是“国宝”,要经过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而且鉴定专家必须共同在场,至于鉴定时所持的标准,首先不是文物价值几何,最重要的是它必须是中华文明发展的重要见证,有了这一层意义,才能被认定为“国宝”。
严格说来,“国宝’’不是一个标准化的科学名词,将珍贵文物称为“国宝”,大概是受了日本的影响。因为他们早就由国家制订了《国宝保存令》,无论公私收藏的珍贵文物,凡是被国家专门机构定为“国宝”的,收藏者自己绝对无权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