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物保护单位

福建省文物保护单位
福建省文物保护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2]由福建省文物局提出,[3][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备案,正式对外公布并竖立标志。[5][6]截至2009年底,共公布了七批,合计649项,因损毁或佚失撤销2项,剩余647项。

批次信息

第一批于1961年5月10日,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公布,共61项,其中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13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19处,石刻、造像及其他12处,古文化遗址7处。
第二批于1985年10月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共58项,其中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16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25处,石刻及造像8处,古文化遗址3处,古墓葬5处,其他1处。
第三批于1991年4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共7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