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而无不为

出自《道德经》第三十七章
无为而无不为是中国先秦时期老子哲学的一个基本命题,它说明自然与人为之间的辩证关系。无为而无不为出自老子的《道德经》第三十七章,老子认为道作为宇宙本体自然而然地化生天地万物,就其自然而然而言,是“无为”;就其生成万物、万物各得其所而言,称之为“无不为”。人的行为也应当效法大道,顺应自然,以“无为”的态度处事,而“无不为”则是事物合理发展的结果。老子建议执政者奉行“无为而治”的政策,认为“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老子之后,庄子提倡“在宥(宽恕)”,认为“闻在宥天下,不闻治天下也”,可以看作是对老子思想的继承。“无为而无不为”,后代引申为“君道无为,臣道有为”。慎到说:“君臣之道,臣事事,而君无事;君逸乐,而臣任劳。”《吕氏春秋》认为:“因者,君术也;为者,臣道也。”《淮南子》对此有一新解释:“所谓无为者,不先物为也;所谓无不为者,因物之所为。”主张“循理而举事”,即因自然之势加以主观努力,可以看作是对老子思想的发扬。[1]
无为而无不为是老子的朴治主义思想,也是老子思想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命题。老子认为最完美的治世之法是“无为”,即顺着道的法则自然而为,能顺道而行,就会自然走上正轨。[2]
老子说,治国者只要恪守道的原则,遵循“无为而无不为”的法则,就会达到“天下将自定”的理想社会。大道无为,始终按照自己的轨道运行,可使整个宇宙和谐有序;治国者无为,始终遵循自然法则和社会法则,可使国家大治,百姓安定;自我无为,始终遵守自然之道和人生法则,可使自己健康长寿。在这里,宇宙、社会、人生是“实”“有”,自然法则、社会法则、人生法则是“虚”“无”,实与虚、有与无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因此,欲治实、有,必先守虚、无。自然法则是永恒不变的,所以无为的目的在于寻求“朴”,也就是合乎自然法则的社会法则和人生法则,治国以法,治身以朴,这样才能够实现“无为而无不为”的境界。[3]

简介

为了保证礼法的有效实施,道家还提出了政治权力中的操作原则,即君无为而臣有为,这一原则正式出现于黄老学派。从历史上来看,老子针对统治者第一次提出了“无为”的主张,认为君主无为,百姓可以自化、自正、自富、自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