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于2003年8月20日在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于2003年11月1日施行。该条例取代了1991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全文共分为七章,包含十八条。

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信誉,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和发展国际质量认证合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