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口岸

地方口岸
地方口岸,也称地方对外开放口岸,即二类口岸。我国地方政府与邻国地方政府或地区当局按双方协议或历史习惯而开放的口岸,[1]包括孔道、通道、关口、港口、渡口等。

基本简介

我国地方口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或经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名义对外公布。其目的是为了便利两国(地区)边境居民和有关人员探亲访友、耕作、互市、经商、求医、朝圣以及开展边境贸易等。
地方口岸与国家口岸相比,其主要特点是:第一,口岸的开设通常由两国地方政府按照双方的协议确定。第二,通行的人员通常只限于双方边境地区的居民和边境地区地方政府间的公务人员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第三国人员未经特殊许可不得通行。沿海的地方口岸只对国内船舶和港澳台小型船舶开放,外国籍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或停靠。第三,过境活动主要是边民探亲访友、互市和地方政府间的边境贸易及处理边境事务。活动的范围仅限于边境地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内地。第四,机构设置以边防为主,其他检查、检验机构根据需要设置或临时做出或由边防部门代行其职能。口岸边防机构通常既担负入出境检查任务,又担负反内潜外逃等项边境管理任务,有的还担负国界巡逻警戒任务。第五,出入境手续简便。边民、公务人员过境一般持双方达成的有关通行证件,证件的签发和检查比较简便。
地方口岸的出入境检查工作,主要是依照国家有关出入境和边防检查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规定及与邻国签订的有关协议,按照"从严管理,维护主权,照顾习惯,方便往来,坚持制度,区别对待,内紧外松,保证安全"的原则,从边境地区人员过境往来的实际出发,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及其行李物品实施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