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煤钢共同体

1951年成立的高级机构
欧洲煤钢共同体1951年4月18日通过《巴黎条约》成立,1952年7月23日生效。根据条约规定,成员国毋须交纳关税而直接取得煤和钢的生产资料。欧洲煤钢共同体的缔约国有法国、西德、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生效期限为50年,因此,2002年7月23日之后,欧洲煤钢共同体不再存在。欧洲煤钢共同体是欧洲漫长历史上出现的第一个拥有超国家权限的机构。成员国的政府第一次放弃了各自的部分主权,并将这些主权的行使交给一个独立于成员国的高级机构。欧洲煤钢共同体于1965年4月8日通过合并条约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及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1]

历史沿革

1952年7月25日该条约生效,宣告了欧洲煤钢共同体【英语: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ECSC)】的建立,正式成立超国家的权力机构——高级机构。高级机构由九人组成,掌握煤钢共同体的大权,负责协调各成员国的煤钢生产,保证共同体内部的有效竞争。它拥有共同体内部的生产、投资、价格、原料分配,以至发展或停闭某些企业或某些部门的大权,并掌管共同体同第三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关系。该机构作出的决定,各成员国必须执行。此外,欧洲煤钢共同体还设有部长理事会、共同体议会和法院等机构。
初创六国成员地图(阿尔及利亚1958年独立)
1965年4月8日通过合并条约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及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