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宪法

法学领域术语
《马来西亚宪法》(Perlembagaan Malaysia)是马来西亚的最高法律,包含183条条文。它的全称为马来西亚联邦宪法(Perlembagaan Persekutuan)。[1]
《马来西亚宪法》的最初原型是来自1948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和1957年独立宪法。宪法确立了马来西亚为一个联邦制、议会民主制、选举君主制君主立宪制国家。最高元首为国家元首,而首相则为联邦政府首脑。联邦政府权力分成三个部分,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之间相互制衡。《马来西亚宪法》还规定了三个主要政府机构: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的议会、由首相和内阁部长领导的行政机构和由联邦法院领导的司法机构。[1]马来西亚宪法共有14个章节,涵盖了国家的基本框架和制度安排。第一章是纲要,概述了宪法的总体精神。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规定了基本自由、公民权和联邦政府的权利。第五章和第六章则涉及到州政府的权利以及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财务、选举、司法制度等方面的条文分别在第七至第九章中规定。公共事务、紧急时期条文以及一般和杂项事项则分别在第十至第十二章中规定。最后两章则是临时和过渡条文,以及统治者的附加权利。这些章节共同构成了马来西亚宪法的核心内容。[2][3]

内容简介

马来西亚宪法(马来语:Perlembagaan Malaysia)包含了183条文,是马来西亚的最高法令,它的全称为马来西亚联邦宪法(Perlembagaan Persekutua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125第赋予公民的权力,既国家语言必须是马来语,又规定:1、任何人不得受到禁止或阻止使用(除官方用语外),或教授或学习任何其他语文。2、本条款不得影响不得不政府或任何州政府之权利去维护及扶助联合邦内任何民族语文的使用和研究。
马来西亚宪法主要有14个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