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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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分为七大条,2005年4月14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令第18号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内容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8号)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于2005年3月2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