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必故意

未必故意
未必故意(德语:Eventualvorsatz、Eventualdolus),也称间接故意、不确定故意、附条件故意等,是大陆法系刑法中的一种故意责任型态。未必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或许(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具备对犯罪结果的认识、或至少具备预见可能性,但漠视该结果的发生,并且发生不违背其本意而言。

概念与性质

未必故意的实质在于行为人的认识程度,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的认识处于不肯定状态,即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在意志因素上,希望意志与放任因素都可以构成未必故意,不能把未必故意等同于间接故意。例如,张三在远距离开枪射击李四,张三知道自己的射击技术一般,加上距离较远,开枪可能击中李四,也可能打不中李四,但他为了谋害李四,希望李四死亡,便开枪射击。这种心理就是未必故意。当然,若从意志因素来认识,这种故意也是直接故意。

沿革发展

间接故意(dolus indirectus)最初由德国法学家卡普佐夫于17世纪提出,用以解决行为人不具备犯罪认识,却意外造成其他罪行结果的归责问题,也就是今日结果加重犯的前身。间接故意理论认为,行为人如果具备较轻的犯罪意志,最后却产生了较重的结果,即属“间接的故意”,在责任上可以较直接故意减轻。18世纪左右,间接故意理论开始遭受抨击,费尔巴哈提出与心理学相结合的“不确定故意”(dolus indeterminatus)概念,认为故意必定具备犯罪意图(Absicht),并将故意区分为“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两种类型;伯梅尔建立“未必故意”(dolus eventualis)的概念,以梳理原先间接故意的理论脉络,主张未必故意是指“行为人对于非意图所造成的不确定结果予以接受”。近代德国刑法学者雅各布斯在20世纪末提出“漠然性”概念,据以发展出“漠然性理论”,以及其他诸如盖然性理论、极高可能性理论等,用以区别“未必故意”与“有认识过失”之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