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军区

正军级单位
省军区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设立的军队一级组织[1],隶属大军区建制,同时是中国共产党省(自治区)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受军委国防动员委员会和省(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设有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等领导机关,领导若干个军分区和一定数量的部队。[2]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的军事工作,主要是领导预备役、民兵、兵役和动员工作,有的还担负边防、海防守备任务。

历史沿革

20世纪50年代中期,随着国内作战和剿匪任务的完成,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国家政权机构的建立与完善,特别是省级机构的正式建立和省域的调整划定,国务院决定取消原来的二、三级军区的称号,改称为省军区。对二、三级军区的领导机关进行了调整合并。决定在全国各省(自治区),均建立省军区。
从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在全国先后共成立了27个省军区(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江苏安徽浙江江西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陕西宁夏甘肃青海、新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中央直辖市分别设立卫戍区警备区北京设立卫戍区,天津上海重庆分别设立了警备区(已撤销的旅大警备区曾经也属于军级单位)。

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