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1999年4月1日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人发199934号发布。全法共计十二条。
2019年3月,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含免试部分科目的中药学徒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办法内容

第一条
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