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

法律术语
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活动场所,提供赌博用具的行为[1]。这种赌场不要求是常设的、固定的,而且位置上没有限制。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均属于“开设赌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能认定为开设赌场[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构成要件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