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是我国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保护管理的行政法规。1987年10月30日由国务院发布,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1]

概况

我国野生药材资源极为丰富,但乱采滥猎情况十分严重。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对野生药材资源的管理原则、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野生药材的采猎规则、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野生药材的经营管理和出口、野生药材的价格、等级标准、奖励和处罚等作了规定。该条例宣布,国家对野生药材实行保护、采猎相结合的原则,并创造条件开展人工培养。
野生药材:冬虫夏草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