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条

日本妄图灭亡中国的秘密条款
“二十一条”是1915年1月18日,日本向袁世凯政府提出的妄图独占中国的不平等条约。1915年5月9日,袁世凯接受除第五号以外的全部要求。[4]
中国内忧外患,一战爆发,西方列强无暇东顾,[5]尽管谈判过程曲折,但最终袁世凯政府迫于日本的逼迫,于1915年5月9日接受除第五号以外的条约。“二十一条”共有5号,分为21条。主要内容:①中国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土地及各岛屿不得让与或租借与他国。②中国承认日本臣民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期。③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公司各矿附近的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④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⑤中国政府聘用日本臣民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中国允将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间各铁路建筑权许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允认日本臣民在中国享有布教权等。[1]
“二十一条”的签订,结束列强中国机会均等的局面,中国国际地位下降到前所未有的地步。但也使民族情绪空前高涨,成为五四运动的推动力量。[3]

历史背景

国内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