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智提哈德

伊智提哈德
伊智提哈德( الاجتهاد al-Ijtihad):阿拉伯语音译,原意为“努力”、“勤奋”。经堂语译为“上紧”、“剖取”。意译为“创制”。伊斯兰教法学术语。指伊斯兰教法学家通过周详的证据为创制实践性的律例所付出的努力。其实质上是一种教法学术研究。伊斯兰教法经历代穆斯林教法学家根据《古兰经》、圣训的原则和精神,不断努力创制律法,遂发展至今成为一门内容浩瀚的法学体系。

概念

“伊智提哈德”,伊斯兰教的立法实践中,专指教法学权威针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事物、新问题,根据经、训的精神,运用理智,并通过公议(伊智玛尔)、类比(格亚斯)等方法,推演出与整个教法宗旨并行不悖的教法结论与条规的整个思维过程。其中也包拾对《古兰经》、圣训的释义、应用、直到制定出新的具体的律例。从事这项立法活动的学者,称为“穆智泰希德”(教法创制家)。
“伊智提哈德”分两类:一、专门创制并阐释律例的“伊智提哈德卡米里”(完备型的创制),其创制者专属那些致力于从法学本源《古兰经》、圣训研究律例的学者,如四大伊玛目。而大众派学者认为此类创制已停止;二、“伊智提哈德泰赫雷吉”(开拓型的创制),致力于研究前人未曾触及到的社会新生事物所需的律例,此类创制及其创制者各个时代都不乏其人。
创制的基本精神和要求实际上早在伊斯兰教初期的教法史上就已确立。先知穆罕默德及四大哈里发都曾根据有关《古兰经》文,用演绎法来解答现实生活中有关教法的问题。这便是演绎教法的起始。这就为以后历代的法学家创制律例提供了依据。这也来源于《古兰经》的教导:“信士们不宜全体出征,他们为何不这样做呢?一部分人出征,便于留守者专攻教义,而在同族者还乡时,加以警告,以便他们警惕。”(9:122)